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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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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七百一十一章 新情况新问题(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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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减罪者,数外钱物数,仍免没官。

    其所偿钱物内,有系任所受乞借贷之类者,各不减。”

    从之。

    这是要打击地方官员与当地豪强们以借贷之名,行纳贿受贿之实。

    官员举借“官物”,就是从国库中借出的钱财,拿去放贷、做生意。

    刑部要求必须于任所内交还,到期还未还上的,不光官做不成,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还对“任所”也加以了明确定义,就是最大不能出州。

    除此以外,还要追究钱物持有有人、保管人、保引人,其实也就是地方豪强们的责任,如果此类借贷产生了非法所得,所得没官。

    同时还明确了责任人。在州郡之内,如果官员是受人所托借贷国库,那官员一样是主要责任人,而不在减罪之列。

    但是也开了一个口子和分出档次,就是将欠债分成了五十贯以上、五十到三十贯和三十贯以下,五十贯以下又能及时还清的,概不追究。

    苏油收到诏书后有些哭笑不得,这情形,与另一个时空改革开放初期的一些乱象,如各单位利用名目私开小金库,然后以“借用”的名义供官员们挥霍,几乎如出一辙。

    这事情在清代康熙末年也曾经闹得大发,不过宋代和清代的最大不同,就是元丰改制以后,官员们的俸禄优厚。

    因此打击官员向国库伸手,名正言顺,不存在“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问题。

    不过苏油是“好上司”,将诏书行下之后,依旧附加了一个四路都转运司的“附加谕令”,许各地有欠国库钱粮的官员上章自辩,说明情况。

    如果的确是官员家中经济困难,或者说是为了役务临时周转一类,四路都转运司会酌情予以考虑。

    总之,还是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

    庚戌,户部上奏:“勘会无为军崑山白矾元条,禁止官自出卖,昨权许通商,每百斤收税五十文。

    准元佑敕,晋矾给引,指住卖处纳税,沿路税务止得验引批到发月日,更不收税。

    今无为军崑山矾,欲依晋矾通商条例。”

    晋矾,就是太原矾。苏油给晋矾解绑,除了行坐两税,其余概不征收,一下就调动起了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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