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餘人。
庚寅。詔曰。居喪之礼。臣子猶一。天下之民。誰不行孝。宜告天下諸國。自今日始迄來年五月卅日。禁斷殺生。
辛夘。太政官處分。太上天皇供御米鹽之類。宜充唐和上鑒眞禪師。法榮二人。永令供養焉。
壬辰。詔曰。頃者。分遣使工検催諸國佛像。宜來年忌日必令造了。其佛殿兼使造備。如有佛像并殿已造畢者。亦造塔令會忌日。夫佛法者。以慈爲先。不須因此辛苦百姓。國司并使工等。若有稱朕意者。特加■賞。
丙申。六七。於藥師寺設齋焉。
癸夘。七七。於興福寺設齋焉。僧并沙弥一千一百餘人。
甲辰。始築怡土城。令大宰大貳吉備朝臣眞備専當其事焉。」勅。明年國忌御齋。應設東大寺。其大佛殿歩廊者。宜令六道諸國營造。必會忌日。不可怠緩。
秋七月己巳。勅。授刀舍人考選賜祿名籍者。悉属中衛府。其人數以四百爲限。闕即簡補。但名授刀舍人。勿爲中衛舍人。其中衛舍人。亦以四百爲限。
庚午。河内國石川郡人漢人廣橋。漢人刀自賣等十三人賜山背忌寸姓。
癸酉。土左國道原寺僧專住。誹謗僧綱。无所拘忌。配伊豆嶋。
八月乙酉。以近江朝書法一百卷。施入崇福寺。
冬十月辛巳朔。日有蝕之。
丁亥。太政官處分。山陽南海諸國舂米。自今以後。取海路遭送。若有漂損。依天平八年五月符。以五分論。三分徴綱。二分徴運夫。但美作。紀伊二國不在此限。
丙申。有白氣貫日。
癸夘。大納言藤原朝臣仲麻呂獻東大寺米一千斛。雜菜一千缶。
十一月丁巳。勅。如聞。出納官物諸司人等。苟貪前分。巧作逗留。稍延旬日。不肯收納。由此。擔脚辛苦。竸爲逃歸。非直敗治。實亦虧化。宜令彈正臺巡検。自今以後。勿使更然。
丁夘。廢新甞會。以諒闇故也。〈検神祇官記。是年於神祇官曹司行新甞會之事矣。〉
十二月庚辰朔。自去月雷六日。
甲寅「申」。請僧一百於東大寺轉讀仁王經焉。
乙未。先是。有恩勅。收集京中孤兒而給衣糧養之。至是。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