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北宋大相公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三百九十章 把酒言欢(3/8)
书架管理返回目录
《宋史·刑法志》曰:“凡重法地,嘉祐中,始于开封府诸县,后稍及诸州。……至元丰时,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县寝益广矣。”

    面对盗贼纵横治安混乱的局面,宋仁宗年间,仁宗首先处于对京畿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随着地方民众反抗的加剧,“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日益加重,对盗贼使用的刑法更加惨重和狠毒,不少人更是白白受到蒙冤被处以各种酷刑,一时间老百姓苦不堪言,而那些盘旋在山中林中的盗贼更是奋起反抗。

    不仅如此,宋仁宗首立《窝藏重法》,严惩窝藏贼盗的犯罪,清除贼盗的社会基础,既强调法的追溯力,又株连罪犯亲属并籍没其家产,以反逆罪惩治盗贼,这些措施和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盗贼,减少了当时盗贼的数量。但同样,这些方法都是极其残忍和不人道的。不过对于当时社会的治安来说,这些是不得不采用的方法和措施。

    从当时北宋的政治,经济,交通,资源来看,统治者采用这些更加强制的法律来维护治安,确实在短期时间内能够有效缓解盗贼猖狂,各处抢劫杀人放火的现状,但是这种较为偏激的律法,却逼得更多的盗贼愈发强烈的反对以及不再相信政府的各种招抚政策,更是引发了官吏、百姓、盗贼三者之间更加激烈的社会矛盾。

    固此,我们可以认为北宋的治安体系是成功的,也可以说是失败的。它的成功之处在于,这些法律体系,是之前各个朝代法律体系的继承与创新,更是为中国传统治安思想的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它的失败,则是因为律法过于苛责,刑法过于残忍,盗贼有错,但不至于用如此刑法来折磨他们,更不应该牵扯到其家人和无辜的老百姓。

    这些律法缺少了一些人性化。传统“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律传统在中国源远流长,根深蒂固,影响至今。“北宋重法”在北宋实施几十年,是这一传统时间跨度较大、波及面面较广的一次实践。但是,这次实践,这个律法,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只是,当时陆垚弄完擂台比武之后,一心沉醉于金台拳法之中,觉得只要找到了他,对于自己日后参加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