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晚
清,绝大多数史家和思想家也都支持这一观点,丘在批评青苗法时就说:“尚其以义为利,而毋专利以殆害哉。”其次,王安石变法短寿第二大原因在于,其变法所遵循的是一条违背人类社会自由治理大道的原则。或者说,变法没有遵从“把人当人看”的人道自由原则。毋庸置疑,王安石变法是以认可皇权专制政体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逻辑前提的。因此,就变法的本质而言,不过是皇权专制内部利益关系的一种重新调整而已。事实上,王安石变法谈不上是一次结构性系统性的社会改革,也不是对皇权专制政体本身的一次结构性变革,更不是确认“民权”为主导地位的一次改革。所以,变法注定是以赵氏一姓一家的自由与利益为前提的。岂止王安石变法如此,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每一次变法,又何尝不是如此!当变法的终极目的被确立为“聚财”和“富国强兵”后,也已经背离了人道的最低原则— “把人当人看”。直言之,历代变法,无不是以国有化为其名义的皇权全面掠夺,无不是一个不断减少民间经济主体自由与活力,不断束缚民间财富创造主体自由的过程。正如黄仁宇先生所言,中国政治“决不愿私人财富扩充至不易控制的地步,为王朝的安全之累”。
最后,变法违背了公正平等根本原则。既然变法可以无视人道自由原则,自然也就违背了公正平等的根本原则。马克思说:“人权的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显然,专制性的变法既然违背了政治自由原则,也就必然违背人权原则和政治平等原则。因为在专制社会里,国家最高权力完全掌握在专制者一个人手里,每个老百姓的经济平等以及机会平等权利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皇帝一个人的意志。因此,不论王安石变法的个人动机如何高尚,如何敬业和努力,而且新法在形式上无论多么完善等等,都会因为皇权专制政体本身违背公正和人权的大道原则而难以实现其预期的变法目的,至多只能达成一些具体的短期目标,比如聚财,缓和局部阶级冲突与矛盾等等而已。无论如何,广大老百姓是不可能成为变法的最终受益者的,反而会成为被借着变法名义更加严酷剥削的对象。质言之,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