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道旨意。”李世民语速平稳,条理清晰,“发给洛阳太子高明。明发天下,不加密。”
“太子高明,奉旨赈灾,勤勉王事,查明长乐王李幼良等贪腐害民之罪,其心可嘉,其行可勉。然,处置宗室及朝廷命官,未依国法,未循程序,擅自行刑,此乃大过!念其初犯,且事出有因,着即申饬,罚俸一年,将其此次过失,详载东宫记注,深刻反省!洛阳赈灾及善后事宜,交由吴王恪全权负责,太子即可返回长安,禁足于东宫,没有朕的旨意,不得外出,望其谨记教训,日后行事,当以朝廷法度为先,以宽仁之道为本,不得再行此等骇俗越权之举!钦此。”
李世民这道旨意,可谓煞费苦心。
它首先肯定了李承乾的功劳和初心“其心可嘉,其行可勉”,这是稳住太子和其支持者的基本盘。
然后明确指出其“大过”在于程序错误“未依国法,未循程序”。
惩罚措施(申饬、罚俸、记过、禁足)相对来说,重在警示。
然而将赈灾重任交给吴王李恪,则是给了宗室一个交代。
最后那句“以宽仁之道为本”,更是对于李承乾这个太子意味深长的提醒。
“第二道旨意。”李世民继续道,“发给中书门下省,明发邸报,传谕朝野及宗室。”
“长乐王李幼良,受国厚恩,位列藩王,不思报效,反趁天灾,侵吞国帑,强占民田,逼死人命,玷辱良家……其罪孽之深重,实乃人神共愤,天地不容!朕览太子奏报,心痛殊甚!此等国之蠹虫,民之恶虎,虽万死亦难赎其罪!太子高明,于危急之时,为民除害,虽手段操切,然其情可悯。然,国法森严,不容私刑,朕已对太子越权之举予以申饬惩处。着宗正寺即日削除李幼良宗籍,其家产充公,用于赈济洛阳灾民,赔偿受害者。其罪状,着刑部、大理寺核准后,明颁天下,以为后世之戒!望百官万民,引以为戒,恪尽职守,体恤民艰!钦此。”
这道旨意,是面向天下百姓的的宣告。
它用大量篇幅和严厉措辞,将李幼良的罪行钉死在耻辱柱上“人神共愤,天地不容”、“国之蠹虫,民之恶虎”,占据了道德和法理的绝对制高点。
这就在舆论上,为太子李承乾的行为提供了最强的正当性辩护。
然后,才轻描淡写地提及对太子的“申饬惩处”,重点落在对李幼良的最终处理削籍、抄家和警示后世上。
这实际上是将公众的注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