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了一下,林保国就建议道,“其实那三个人对司机同志的诬告陷害虽然不成立,但寻衅滋事的情节却是有的。要不然~”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那三个醉汉的情况,和第三条的特征是有一定相似的。
不过,江云皓却没有同意林保国的建议。
“就按现在的处理办法来吧,行拘加适当赔偿。”
江云皓摆摆手道,“寻衅滋事罪,是老百姓口中的‘万能罪’吧?我们执法要做到有法可依,要让人心悦诚服才行。实践中,这种模糊的罪名,最好还是不要轻易去用。”
听到这里,林保国顿时露出了释然的神色。
确实,寻衅滋事罪的定义相对模糊,涵盖了多种行为,如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
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滥用,因为不同的法官和司法人员可能对同一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存在不同的理解。
再一个,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都必须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寻衅滋事罪的模糊性,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对该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出现偏差,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除此之外,寻衅滋事罪作为一个兜底罪名,与其他具体罪名(如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在体系上可能存在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的滥用,以回避其他更具体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