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说道,“我不是说这起事件中的宋某和那个代价一定是合伙碰瓷,但这个可能性是相当高的。”
“大部分‘代驾碰瓷’的受害人,往往宁愿接受敲诈勒索也不愿意报警处理,这无疑是对敲诈勒索犯罪的极大纵容。可是这种无奈的选择,似乎又有可以理解之处。”
“回到这起事件中,张某实际上并没有直接故意的犯罪动机,他很清楚醉驾涉嫌犯罪,并且在客观行为上主动请了代驾。可结果呢?代驾却故意把车停在距离目的地较近的地方,并且借口先行离开。随后突然冲出来了宋某所驾驶黑色小轿车,无巧不巧的和张某的车剐蹭上。”
目光转向正凝神沉思的秦总,江云皓最后说出了自己的观点。
“危险驾驶行为是一种刑法意义上的恶,敲诈勒索同样也是一种恶。但是‘代驾碰瓷’受害者的恶要小于敲诈勒索者。评价一种犯罪行为,应主要从行为的主观层面、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不能仅仅看结果。”
江云皓坦言道,“一刀切的法律条文,往往是最省事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的办案人员却一定不能图省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怕麻烦、不搞一刀切,这才是真正的依法治国精神。”
江云皓说完了自己的观点之后,会议室里内沉寂了好一会儿。
他刚刚的一番举例说明,以及最后的呼吁,用振聋发聩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
通过对京城这桩争议颇多事件的具体分析,江云皓点出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他的这番发言,无疑是非常有说服力的。